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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蹭热点,商标注册需有底线

▍导读

       国知局正步步深入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行为,并将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这一态势和决心,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持续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2022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通告》指出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国知局依法驳回及主动宣告无效400多件“冰墩墩”“谷爱凌”商标。

       囤积商标、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在我国并不罕见,“蹭热点”作为恶意注册的一种,近年来也非常多见。但自2019年4月《商标法》的修订以来,商标局便已经多次发布有关依法驳回恶意注册热点词汇、知名公众人物名称等商标通告:

       2020年3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驳回“火神山”等63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的通告》;

       2020年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集中驳回“李文亮”等37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的通告》;

       2021年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驳回“丁真”等78件商标的通告》;

       2021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驳回“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

       2021年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年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

       2022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
……

       2019年4月《商标法》修订,第四条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起,国知局挥刀剑指“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拉开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的序幕;2021年国知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将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赛事、公共资源、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等行为列入重点打击的对象

       再到2022年1月国知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之一,并对失信主体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等措施。

       从上述国知局近年来发布及出台的行动方案、规定可知,国知局正步步深入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行为,并将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这一态势和决心,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持续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根据国知局发布的统计可知,2021年商标局累计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48.2万件

▍商标局对于“蹭热点”商标的驳回依据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不良影响”是指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外的情况,一般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为什么上述《通告》中商标注册申请会被驳回? ▍

       “火神山”“雷神山”作为抗疫之初举全国之力建立的、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院,在抗疫的过程中承载了全国人民的希望和关切,企业或个人抢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是对社会公众感情的伤害;“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解放军烈士陈祥榕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代表的是新时代英烈对祖国的热爱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企业或个人抢注“清澈的爱”无疑是对英烈爱国情感的亵渎;“全红婵”“谷爱凌”则是2020年东京奥运会及2022年北京冬奥会代表国家参赛的体育健儿,“十年磨一剑”,国家体育健儿奋勇拼搏、为国争光,企业或个人却毫无成本地进行商标抢注,更是对“全红婵”“谷爱凌”本人所享有的姓名权的侵害。

       可见,企业申请注册上述热点商标属于《商标法》所指的“不良影响”,是对公众感情的伤害,容易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

       加之,申请注册热点词汇作为商标,不仅在申请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就目前的态势来看,商标局严厉打击蹭热点词汇的商标注册,并主动依职权驳回;即使侥幸通过初审获准注册,商标局仍可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或被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任何第三人主动提起无效宣告。

▍结语 ▍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以及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理应基于真实的使用意图,并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大前提。

       商标作为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是企业的“门面”,从长远来看,商标是企业发展路上相伴相随的伙伴,取一个寓意美好且深远的商标名称,难道不比热点词汇更值得吗?

▍作者介绍 ▍

谭嘉颖,经济学学士,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自加入嘉权,一直从事国内外商标知识产权工作,包括数据检索、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申请等商标案件;同时,致力于协助国内客户在境外注册商标,包括单一国家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及其后续服务。在企业商标保护方面累积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商标知识产权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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