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 笔者在日常处理商标事务时,偶尔会遇到企业咨询,能否将企业名称当作商标注册和使用?笔者今天就该问题进行简单的分享。
2021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新《指南》”),并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指南》在原来的基础上作出了许多的调整,其中在第四章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上,明确将“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纳入“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上述规定针对的是“仅有”企业全称的,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换言之,申请商标若除企业全称以外,还有其他有显著性的元素组合组合申请的,在排除与其他在先商标近似的情况下,仍可当作商标注册和使用。 对此,针对企业全称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新《指南》有两款除外的情形: 第一,商标除企业全称以外,还有其他具有显著性的部分组成,如“”。该商标除企业全称以外,还添加有显著性的图形部分,使得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
第二,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全称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可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视为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如“(指定服务:学校教育、书籍出版等)”、“(指定服务:医院、医疗护理、教育考核等)”。可见,就目前商标的审查制度而言,仅有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其通过审查的可能性极低,商标局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如申请人仍希望以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建议添加有显著性部分组合申请;如若申请人是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拟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为由争取的,建议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交予我司进一步分析。
将企业名称当作商标注册申请,实质上大有学问,在注册的过程中,申请人还需要注意:商标应当与申请人名义保持一致。 如果申请商标所包含的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域、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商标局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驳回。例如: 1、因行政区域不符,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以下例子中,申请人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是“潍坊”,但申请商标中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域为“香港”,这种地域不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是源自香港的企业,从而导致误认。 2、因组织形式不符,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以下例子中,申请人的企业形式是“有限公司”,但申请商标中名称却是“集团”,与申请人的组织形成存在实质性差异。 |
3、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以下例子中,申请人是基于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申请,但申请商标显示的文字却是“世界动物医疗保健联盟”,与申请人名义产生实质性差异,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4、与申请人所在的行业不符,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以下例子中,申请人是“文化传播”行业的公司,但申请商标却是“银行”,明显与申请人的行业不同,加之“银行”的开设需要经银监会审查批准,具有开设门槛高的特点,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以上是新《指南》中较为典型的四个案例,关于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新《指南》中有例外情况,即标志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例如: 申请人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公司”,申请商标直接以“商号+公司”组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故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虽然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结语 ▍ 仅有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属于“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注册申请的通过率极低,建议申请人结合有显著性的元素组合申请。此外,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还需注意不得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免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作者介绍 ▍ 谭嘉颖,经济学学士,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