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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百科丨德国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和平共处

文/嘉权知识产权 邱晓琴

相信多数国内申请人都了解,在中国,如专利法所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中国《专利法》 第九条)

关于这一点,德国的专利制度有着完全不同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同时拥有相同主题的德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必放弃任何一个。想想是不是觉得特别划算? 

并且,德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共存有以下优势:

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可以完全一样,也可以不一样。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可以比发明专利更大,前提是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内容已在发明申请中公开。

2.发明和实用新型共存,可维权和获取赔偿的时间段更长。因为实用新型获得注册平均仅需两三个月,快时甚至几周,注册后即公布,可以更早用于维权。而发明申请授权需要几年时间,在公开到授权之前的阶段,是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即申请人不能获得侵权赔偿或者要求别人停止侵权行为。此阶段若他人实施其公开的技术方案,申请仅能获得临时保护,可以主张合理的补偿。

这一点跟中国的制度稍有不同。在国内,若他人实施专利申请人公开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只有待其专利授权以后才能主张对方支付合理的补偿。

 

了解了以上优势,让我们来介绍下德国发明和实用新型共存的不同打开方式。

常规的共存打开方式是同时申请或者提交申请后要求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

1.提交了一个实用新型,并在12个月期限内以其为优先权,提交一个发明专利申请;

2.提交了一个发明专利申请,并在12个月期限内以其为优先权,提交一个实用新型申请;

3.针对同一个发明创造,同时提交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两个权利并存。

 

 

 

 

 

另外一种共存打开方式是从德国发明专利申请派生出一个或多个实用新型申请。

只要基础申请处于以下任一状态的规定期限内,即申请被撤回、视为撤回、被驳回、授权(未生效)或异议程序审结的当月最后一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人都可以从中派生出实用新型申请。但以上派生期限有效的前提是该期限仍落在基础发明申请日起的10年内,因为派生的实用新型可获得基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而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最长为申请日起10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可以反过来从德国实用新型派生出发明专利申请!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以下两种“跳跃式”的非共存打开方式:
1. 从欧洲专利申请直接派生出一个或多个德国实用新型申请;
2. 从PCT国际申请直接派生出一个或多个德国实用新型申请。
当申请人在发明创造仍处于申请期间发现德国侵权对象时,申请人完全可以基于以上申请直接派生一个德国实用新型,如此可以快速获得授权,针对侵权对象发起相应维权程序。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邱晓琴

专利代理工程师

邱晓琴女士毕业于广东省五邑大学,获得学士学位。2012年加入嘉权,现就职嘉权江门公司,任知识产权保护顾问。
邱晓琴女士从事知识产权行业工作多年,熟悉专利申请、答辩、无效及商标申请、异议、无效、撤三和转让等各项流程;多年来为国内客户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同时也负责涉外的专利商标申请和维权等有关代理工作,特别是德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申请和维权咨询。
另外,邱晓琴女士在展会维权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曾经在国内最大型的展会“广交会”上代表权利人,通过调查取证和投诉,成功撤下多家侵权展商的产品。
工作语言:普通话、粤语、英语

 

 

Werner Bergmeier沃纳·伯格米尔

德国C&B事务所(CANZLER & BERGMEIER) 所长

德国专利代理人     欧洲专利商标代理人

伯格米尔先生毕业于德国慕尼黑理工大学。原是德国大企业的IP部门管理人,后成立自己的IP事务所。IP从业已有30年,尤其擅长为客户制定申请策略。曾参与中国首批磁悬浮列车项目的技术许可谈判。 
他还是巴伐利亚中德经济文化协会成员,已多次来访中国,熟悉中国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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