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权视角丨被指控侵犯发明专利索赔3800万,嘉权&嘉贤代理华南新海公司成功部分无效涉案专利,获得胜诉 |
▍导读 ▍
嘉权&嘉贤律师团队全程代理本案的专利无效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最终该案以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结束,嘉权&嘉贤律师团队成功帮助华南新海公司赢得了三宗系列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全面胜利,维护了华南新海公司的合法权益。
▍诉讼案件信息 ▍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353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下述英特乐公司) 被告:华南新海(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述华南新海公司) 爱康威(深圳)技术有限公司(爱康威公司) 裁决: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无效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4W111701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使物体转向的系统和方法 专利权人:莱特拉姆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华南新海(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决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200780003527.8号发明专利部分无效。
▍基本案情 ▍
案件编号:4W111701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使物体转向的系统和方法 专利权人:莱特拉姆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华南新海(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决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200780003527.8号发明专利部分无效。
▍专利情况 ▍
专利号:200780003527.8 专利权人:莱特拉姆有限责任公司 发明专利名称:用于使物体转向的系统和方法 申请日:2007年01月26日 优先权日:2006年01年26日 授权公告日:2012年07月18日
名称 |
用于使物体转向的系统和方法(ZL200780003527.8) |
背景技术 |
[0006] 通常有必要使物体从输送带上转向,比如转向另一输送带,以便使物体按规定路 线运送或定位物体,以用于一种类型或另一种类型的处理。 [0007] 最近,输送系统有所发展,其中输送带包括多个小的有角滚子 (roller),该滚子延伸超出输送带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借助这种系统,由输送带运送的物体,且更具体地说是 由包含在输送带内的滚子运送的物体可通过旋转滚子而从输送带上转向。可使用各种方法使输送带滚子旋转。在一种这样的方法中,通过选择性地使位于输送带之下的摩擦片与滚子接合和使其与滚子分离来驱动滚子。当该片接合滚子时,可使滚子响应于摩擦片与滚子间的摩擦力而旋转。在另一种方法中,位于输送带下的自由旋转滚子 (free-spinning roller)选择性地与输送带滚子接合和分离,且接合的滚子间的摩擦使两组滚子以相反方向旋转。 [0008] 尽管上述输送系统在从输送带上转向物体方面提供显著优点,但是在其使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限制。例如,由于输送带滚子的角度是固定的,所以转向只能以固定的转向角度向输送带的一侧进行。因此,如果需要改变转向方向或角度,就必须关闭输送线 (conveyor line),并用具有已不同方位排列的滚子的不同输送带来替换输送带。 [0009] 进一步的缺点涉及滚子滑动。尤其是,在摩擦片与滚子接触时,滚子必须从零角速度加速到与输送带的运动速度成比例的最终角速度。假定滚子不能在瞬间加速到最终角速度,就会出现滚子滑动,这会引起滚子磨损。尽管程度较轻,但在使用自由旋转滚子旋转输送带滚子的实施方式中,同一现象仍会出现。尤其是,虽然自由旋转滚子的旋转减少滑动, 但是在滚子与滚子接触后的一段时间滑动仍会发生。 [0010] 而且,当摩擦片或自由旋转滚子从输送带滚子分离时,输送带滚子自由旋转,这可使输送带上存在的物体能够跨过输送带移动。尽管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希望这样的移动,但在需要精确控制输送带上物体的横向位置时,可能不希望有这样的移动。 |
权利要求 |
1. 一种输送系统,包括:输送带,其具有多个输送带滚子,所述输送带滚子具有旋转轴,所述旋转轴与所述输送带的带运动方向一致,使得所述输送带滚子可使物体转向越过所述输送带;以及驱动机构,其接合所述输送带滚子,所述驱动机构设置成驱动所述输送带滚子,所述驱动机构包括多个自由旋转的驱动滚子,所述驱动滚子接合所述输送带滚子,其中所述驱动滚子的旋转方向与所述输送带的运动方向不一致,以使所述输送带滚子旋转。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驱动机构是可调节的,使得所述输送带滚子可在第一角度方向和相反的第二角度方向被有选择地驱动,从而使物体可按照期望的转向角度有选择地转向所述输送带的任一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输送带滚子在其旋转轴方向被延长。 |
有益效果 |
[0038] 上述的方法还可包括调整驱动滚子的角度方位,以使驱动滚子的旋转方向与输送带的运动方向一致,以制动输送带滚子。上述的方法还可包括调整所述驱动滚子的角度方位,使其从其中所述驱动滚子的旋转方向与所述输送带的运动方向一致的方位到其中所述 驱动滚子的旋转方向与所述输送带的运动方向成角度的方位,从而使所述输送带滚子从 0 角速度加速到最终角速度。 |
因此笔者认为,如按照异议人的观点,单纯以商标近似为理由去异议,该异议案未必能到达异议人阻止被异议商标注册核准的目的。为此,在异议申请中,除了异议人商标近似的理由之外,笔者依据《商标法》相关法条、实务经验及被异议商标本身的情况,提出以下观点:
1、从被异议商标文字及指定商品本身出发:被异议商标中的 “SINCE 1721”可理解为“产于1721年”,指定在第33类对生产日期比较敏感的酒类商品上,会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生产年份产生误认,同时“PURE”可理解为“纯净”,会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如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生产时间、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关于禁止商标带欺骗性的规定。
2、从被异议人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出发:经商标检索发现,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七十余件商标,囤积大量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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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
商标局认为“双方商标数字构成不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却支持了笔者所增加的两个观点,即被异议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带欺骗性,以及被异议人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最终,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评析 ▍
从异议人的初衷来看,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近似,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异议人期望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但商标的近似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给本异议案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且从本案最终的异议决定来看,如当初单纯以商标近似为理由去异议,异议人主张应不予支持。
但本案中,代理人专业介入后所新增的观点,为本异议案取得了截然不同的结果,从而达到了异议人阻止被异议商标注册核准的目的。可见,申请人在商标案件中,除了考虑自身观点之外,可适当使用代理人及其意见,从而增加案件的成功率。
▍作者介绍 ▍
苏敏青,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负责国内外商标知识产权工作。国内方面,主要负责为客户提供商标检索、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撤三复审等国内商标服务,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商标布局、保护方案;国外方面,主要负责为客户提供涉外商标检索、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中东及非洲地区的单一国家注册,以及相关的变更、转让、续展等后续涉外商标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