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国外企业申请的外文商标因与其中文含义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况渐长。然而,英文商标是否与其中文含义均构成近似呢?下文笔者将基于具体案件就英文商标及其中文含义的近似判断进行简单的梳理。 ▍案情回放 ▍ 美国哈伯运输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33020499号“MERLIN”商标,因“MERLIN”可译作“隼”,与第4058949号“隼;SN”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予以驳回。 ▍裁定结果 ▍ 经复审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焦点 ▍ 英文商标是否均与其对应中文含义近似? ▍评析 ▍ 根据2016年12月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解释,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可知,判断文字或组合商标是否近似,应从文字的形、音、义三个方面分别比对,鉴于英文和中文的字形和发音本就相距甚远,故针对文字部分近似的考量因素主要在“义”。然而,判断英文商标会否与其中文含义近似,不能简单地将两者划成等号,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为标准,对两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进行比对,还应从以一般消费者对该英文的熟知程度、与中文含义的对应关系进行综合对比。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1、英文与中文含义是否构成唯一对应的关系。本案中,根据金山词霸、有道词典等我国普通消费者常用的英语翻译软件的查询结果,申请商标“MERLIN”可作名词译作“隼、灰背隼”,也可作人名译为“梅林、默林、梅兰”,同时还有加拿大地名“默林”等多种含义。上述词典的例句当中,更多的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的使用当中会将“MERLIN”作人名使用。显然“MERLIN”与“隼”并未构成唯一的对应关系。 2、相关公众对该英文的认知水平。基于我国并非以英文为母语的国家,于我国普通消费者而言,能够将“MERLIN”直接翻译“隼”的消费者并不多,相反,在百度百科上有关“隼”的解释中,“隼”对应的英文应是“FALCON”,而并非“MERLIN”。可知,以我国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和理解,“隼”对应的英文翻译应是“FALCON”,与“MERLIN”有明显的区别。 3、两者的整体外观和构成。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还应当在隔离的状态下,以相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并非将两者放在同一版面进行仔细比对。本案申请商标是由一个标准字体的纯英文单词“MERLIN”构成,引证商标则是由经艺术化设计且字体极大的“”以及右下方字体极小的“隼”构成,由于引证商标的整体设计突显“SN”部分,相关公众在第一眼接触到该商标时,必然先将“”进行识别和记忆,显然一般公众可轻易就将标准字体的“MERLIN”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 上述三点是基于题述驳回复审案件的答辩方向,然而判断英文商标和其中文含义是否构成近似,还应当从以下两点进一步分析: |
1、中英文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自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在【第(2015)高行(知)终字第1469号】有关“房地美”与“FREDDIE MAC”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中,美国联邦家庭贷款抵押有限公司以其已注册的第1287307号“FREDDIE MAC”作为在先权利对河南七都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在银行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554134号“房地美”商标提出异议,案件审理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房地美”是“FREDDIE MAC”的一种翻译形式,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且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房地美”与引证商标“FREDDIE MAC”对应的中文翻译“房地美”完全相同,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对应中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同时考虑到引证商标中文翻译“房地美”具有较强显著性,且其在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上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联邦家贷公司存在某种联系。 可知,在判断中英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还应当考虑两者的显著性问题,以及是否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2、该中文含义是否英文的规范通用翻译。根据【第(2018)京73行初7575号】和【第(2018)京行终6336号】有关第22683352号“DAY DAY UP”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可知,商评委认为其与第7681658号“天天向上”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主张日常生活中存在将“DAY DAY UP”翻译为“天天向上”的情形,案件一审认定:诉争商标“DAY DAY UP”并非英文中的固定搭配或固定句式。引证商标中的“天天”按照汉语使用习惯应为“每天”之义,其对应翻译为“EVERYDAY”而非“DAY DAY”。尽管被告主张日常生活中存在将“DAY DAY UP”与“天天向上”作为对应翻译的不规范使用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种不规范对应翻译已经成为一种被相关公众广泛接受的习惯用法。按照英文语法习惯,“天天向上”的英文对应翻译应为“MAKE PROGRESS EVERYDAY”,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案件审理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终审驳回原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可知,两审法院均认为不应将这种非规范性的翻译予以支持,“DAY DAY UP”与“天天向上”并未形成稳固的、唯一对应的关系,仅属于一种非规范性的翻译和理解,不能仅仅通过“联想”而认为两者构成近似商标,还应当考虑该中文含义是否英文的规范通用的翻译。 综上所述,判断英文商标与中文含义是否构成近似,应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作为出发点,再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从多个角度分析,充分比对两者的整体构成、外观上是否有明显的区别,以及考虑中国相关公众对该英文商标的认知情况、中英文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英文商标与中文含义之间的对应关系等多个方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作者介绍 ▍ 谭嘉颖,经济学学士,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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