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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元宇宙”商标申请现状及布局

▍导读 ▍

       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元宇宙概念在近两年迅速蹿红,各行各业都在对“元宇宙”进行商业规划、商标布局。但是,元宇宙中的商标保护并非指“元宇宙”这三个字作为商标保护,而是涉及现实生活中的商标(品牌)在元宇宙中进行商业活动的保护问题。以下将为大家浅析“元宇宙”商标申请现状及布局。

 

      “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里面提到了“metaverse(元宇宙)”和“Avatar(化身)”这两个概念。人们在“Metaverse”里可以拥有自己的虚拟替身,这个虚拟的世界就叫做“元宇宙”。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元宇宙概念在近两年迅速蹿红。

      如今各行各业都在对“元宇宙”进行商业规划、商标布局。有大量企业为抢占商机,已布局申请含有“元宇宙”的商标,但2021年之后大量含有“元宇宙”的商标被驳回,也有企业逐渐开始使用不直接含有“元宇宙”一词的品牌名称,创立新品牌。

      但是,元宇宙中的商标保护并非指“元宇宙”这三个字作为商标保护,而是涉及现实生活中的商标(品牌)在元宇宙中进行商业活动的保护问题。

▍一、“元宇宙”的商标申请情况 ▍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综合检索可知,最早一个以“元宇宙”为首的商标申请时间为2021年03月03日,第35类“元宇宙”申请商标已被驳回。

      但含有“元宇宙”的注册商标,目前有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的第35类“汉高元宇宙天空之城”(注册日期2021年08月21日),第41类“汉高元宇宙天空之城”商标(注册日期2021年06月28日)。

▍二、含有“元宇宙”的商标状态分析 ▍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及通过第三方软件“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查询,申请时间为2021年之前“多元宇宙”商标注册成功。但2021年之后“多元宇宙”商标再次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含有“元宇宙”的申请商标主要驳回理由有两个:

      第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申请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驳回申请商标具体案例:“元宇宙”商标因与“元气宇宙”近似,“元宇宙”申请商标被驳回。

      第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驳回申请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驳回申请商标的案例:

      (1)第35、38、42、45类“跳动元宇宙”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驳回申请商标;第28类“跳动元宇宙”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驳回申请商标。

      (2)第9、42类“虚视界元宇宙”商标,申请商标由文字“虚视界元宇宙”组成,其中“元宇宙”为一种新型的未来数字技术,具有低延迟、沉浸式、实时性等特点,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项目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驳回申请商标。

      由上述驳回理由可知商标局将“元宇宙”理解为一种新型的未来数字技术。但实际上“元宇宙”目前暂未有一准确固定的概念,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者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即使有少量以“元宇宙”为首的商标已有《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但后续出现三种情况:
(1)商标被异议申请,商标局下发《无效公告》对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内容无效;
(2)商标局下发《无效公告》对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内容,再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
(3)个别商标已有《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及《商标注册公告(一)》,商标局下发《无效公告》,其内容为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与《商标注册公告(一)》的内容无效,再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对初审商标或注册商标发出无效宣告,并下发商标驳回通知,是主动纠正商标审查漏洞,阻止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系商标局依职权对商标主动宣告无效的体现。

      2021年之前,基于当时对“元宇宙”认知有一定局限性,因此当时准予含有“元宇宙”的商标核准注册。但商标申请、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以前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不能作为现在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随着“元宇宙”仍在不断发展变化,如果商标局当前允许含有“元宇宙”的商标注册,但实质上商标局也未必能确保该商标申请的商品/服务项目是否真实使用了“元宇宙”相关技术,或是否真的可以让消费者体验到“元宇宙”相关服务,若该商品或服务未能实现“元宇宙”技术特点时,即对消费者产生欺骗。从这方面看,商标局主动驳回或无效含有“元宇宙”的商标具有一定合理性。

▍三、“元宇宙”领域的商标布局 ▍

根据现在商标局审查情况,不建议商标申请人将“元宇宙”一词主动设计在申请商标名称中。企业者重视“元宇宙”领域发展,希望在“元宇宙”这新兴发展领域中获利,那么企业者必须提前对“元宇宙”领域进行商标布局。

实际上,元宇宙中的商标保护并非指“元宇宙”这三个字作为商标保护,而是涉及现实生活中的商标(品牌)在元宇宙中进行商业活动的保护问题。正如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沈阳教授表示,元宇宙涉及到非常多的技术,包括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区块链、云计算、拓展现实、机器人、脑机接口、5G等。

企业者可以在自身原有品牌上对涉及“元宇宙”领域的相关产业进行商标深度布局,在原有商标上进行延伸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子品牌。同样,企业者也可重新规划创立属于“元宇宙”领域的新品牌。例如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核心品牌“百度”,但其在元宇宙领域创设新品牌“希壤”“XI RANG”。对于商标申请人对于“元宇宙”领域的商标类别选择,可围绕以下方向:

1、当普通公众使用“元宇宙”终端设备进入虚拟现实空间时,可能设计立体虚拟形象。对于商标而言,商标申请人可布局的商标要素仍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元宇宙”领域中可突破现实的局限性,可能完成现实生活中无法完成事情。在“元宇宙”领域中使用非传统商标类型,如:颜色组合商标、含有三维标志的商标、含有声音的商标,可进一步吸引相关公众注意力。

2、对于“元宇宙”领域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发展“元宇宙”需要有关键技术、基础设施,适用于“元宇宙”的相关软件,请考虑第42类“技术研究、云计算、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虚拟显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虚拟专用网络(VPN)操作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

3、围绕实现“元宇宙”的终端设备及生产终端设备的机械设备进行布局。可实现“元宇宙”的终端设备普及化是发展“元宇宙”产业的必要条件。普通消费者使用某个终端设备,可体验“元宇宙”带来的教育、娱乐、文化旅游等活动。企业者对终端设备的商标规划选择第9类如“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虚拟现实游戏用耳机”等,第28类如“智能玩具”等。同时,生产制造“元宇宙”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企业家,商标规划需选择与机械设备相关的第7类。举个例子:“计算机芯片”、“半导体芯片”属于第9类,但“半导体芯片制造设备”、“存储芯片制造机”属于第7类。

4、“元宇宙”领域中满足基本社交功能。从目前各互联网巨头对“元宇宙”发展布局上可知看出“元宇宙”重视社交,如2021年初Soul App在行业内首次提出构建“社交元宇宙”。企业者在“元宇宙”产业发展时需考虑虚拟空间上的社交功能,商标规划可考虑第38类如“为社交网络提供在线聊天室”等,第45类中如“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

5、“元宇宙”产业链发展。不同的产业都将与“元宇宙”升级融合,服务业、制造业、农业中都可结合具体行业领域选择合适的商标类别申请:

(1)服务业与“元宇宙”相关:如虚拟人在“元宇宙”虚拟空间中的带推销多方商家产品需要第35类;在“元宇宙”虚拟空间上建议虚拟显示课堂,博物馆的虚拟现实展馆,体感交互的“元宇宙”体育赛事、演唱会、影视娱乐仍需考虑第41类服务。对于“元宇宙”游戏产业,需要第9类“虚拟现实游戏软件”、“虚拟现实游戏用耳机”,第41类“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等等。

(2)制造业与“元宇宙”相关:如电子工业设备的生产者在“元宇宙”虚拟空间中搭建虚拟生产线,可能基于数字孪生等多种技术,模拟实际生产情况,从而促进电子工业设备的技术研发改进,机械设备生产者同样需要在该电子工业设备的对应的第7类中规划申请,同时还需考虑第42类“技术研究”服务。

(3)农业与“元宇宙”相关:如农业研究中,在“元宇宙”虚拟现实空间模拟农作物的生产环节的各种气候、土壤等环境,模拟农作物生产过程,可将“元宇宙”中的研究数据反馈在现实农作物栽培中,有利于培育优良农作物品种,该优良农作物品种仍需在对应的第31类具体农作物商品中规划申请,并同时考虑第42类“农业研究”服务。

▍四、结语 ▍

“元宇宙”时代来临,企业商标品牌的布局上应尽早在“元宇宙”领域上进行细化布局,主动规避“元宇宙”领域商标规划的禁止行为,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商标品牌布局,方能抓住时代潮流,蓬勃发展。
作者:商标部 张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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