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 在欧美等海外国家的软件(计算机、通信、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专利申请中,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或间接与AI技术相关,包括AI引擎架构、训练侧、推理侧、预处理、计算机硬件等。这些相关主题的权利要求中,大部分可运用软件类权利要求的撰写技巧,但也有其特点。本文将结合若干美国的专利申请的示例,分享AI相关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撰写的注意事项。 ▍一、术语“人工智能”在权利要求中的使用 ▍ 例01:“当车辆沿路径行驶时,人工智能引擎检测标志”。 问题:“人工智能”包括哪些技术并不总是清楚的,而且这些年来也发生了变化。 对策:为了防范侵权人可能会辩称他们的产品没有使用到“人工智能”。建议和发明人一起研究如何在说明书中以适当的方式对“人工智能”进行定义,在定义时需留意,过于宽泛的定义会导致现有技术使权利要求无效,而过于狭窄的定义可能会过度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或者,考虑权利要求中替换“人工智能”等字眼的可能性,例如,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避免使用该词,或将该词包括在从属权利要求中。 ▍二、在权利要求中考虑不记载特定人工智能技术 ▍ 例02:车辆,包括: 学习:AI处理通常是分布式的,例如,在终端获取数据和预处理,在云/服务器端进行训练/推理,或将训练/推理过程分割至多个分布式资源节点处理,为此,可考虑描述“至少一个处理器”和“至少一个存储器”。 ▍三、在权利要求中考虑采用功能来限定特定人工智能 ▍ 例03:车辆,包括: 学习:本例采用了功能来限定“神经网络”。 ▍四、在权利要求中避免采用means plus function(MPF)来限定特定人工智能 ▍ 例04:车辆,包括: |
问题:在实际产品中,往往很难确定这种“模块”或“单元”的边界。重要的是,这种陈述通常被认为是“手段加功能”(35U.S.C112(f):means plus function,MPF)类型限定,MPF的保护范围通常被法院狭义地解释(仅覆盖说明书中的具体实现方式)。 对策:良好的做法是避免在权利要求中使用诸如“单元”、“模块”等可能被认为是手段/虚拟部件(means)的字眼,以避免引起MPF的解释。 例05:避免使用术语“模块”或“单元”的示例权利要求 以上实例和部分分析由美国专利律师保罗.I.克拉维茨提供,在此表示感谢。本文仅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专利法,结合若干实例,以非穷举的方式进行探讨,以帮助期望获得授权海外专利并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得以参考并延伸考虑各个国家的相关AI专利的申请特点,从而争取更大的利益。 为方便阅读,本文中所用示例已进行适当调整,与实际专利递交格式可能稍有出入。 ▍作者介绍 ▍ 林伟峰先生毕业于广东工业大学机电一体化专业,获学士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