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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法则

▍导读 ▍

       笔者曾于4月发文《外观设计以两种不同方式进入中国的异同及申请建议》,介绍外观设计以海牙体系(指定延伸)和巴黎公约(直接进入)两种方式进入中国的异同。自从5月5日《海牙协定》在中国生效以来,在实践中,笔者对《海牙协定》的相关问题有了新的思考。现对旧文进行更新,分享笔者的最新见解。

 

▍1、外观设计以两种不同方式进入中国的异同 ▍

▍2、申请建议 ▍

(1)情况说明:主要国家对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要求是有不同的。

A. 图纸要求:中国和美国的图纸要求比较特殊,单件外观申请的图纸基本不可能同时满足中国和美国的要求;

日本和韩国的图纸要求也比较特殊,应当与优先权申请的图纸完全相同(可增加无设计要点的省略视图)

B. 说明书要求:中国对于产品名称和产品用途的要求比较特殊

(2)结合嘉权工作经验和相关规定,对于国外申请人应该选择什么方式进入中国,有如下初步建议:

A. 少于3个国家,不考虑是否包括美国和中国,建议全部通过巴黎公约分别进行申请;

B. 少于5个国家且多于3个国家,并同时包括美国和中国,建议通过海牙协定申请其它国家和美国/中国,另外通过巴黎公约单独申请中国/美国;(通过海牙协定/巴黎公约申请时分别按照两国要求准备申请文件)

C. 少于5个国家且多于3个国家,并只是包括美国或中国或者不包括二者,建议全部通过海牙协定进行申请;

D. 多于5个国家,不考虑是否包括美国和中国,建议全部通过海牙协定进行申请。

(3)特别说明:

A. 针对通过海牙体系进入中国的新申请,其官方费用中的“国际申请阶段的单独指定费”是否会产生还不确定,WIPO中国办事处说明:应该将会产生该费用,但该费用不会高于通过巴黎公约直接进入中国外观的申请官费,具体费用将会于近期公布;

B. 针对通过海牙体系进入中国的新申请,其公布时间中的“延迟公布时间”是否最长为30个月,暂时不确定(因为各国规定不同),具体规定将会于近期公布。

上述提及暂时不确定的内容,若有官方发布最新的工作指引,嘉权将及时为大家更新发布。

▍作者介绍 ▍

邹家玮,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的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

自2017年加入嘉权以来,主要从事机械结构、工艺流程、自动化工艺相关的专利工作。负责国内、外专利的撰写、翻译、答辩、检索等实务工作。尤其擅长国内外的外观专利的申请与答辩,为包括美的、中兴和平安等在内的申请人处理过上千件国内、外外观设计申请,积累了丰富的处理经验,熟悉国内、外外观设计的申请流程、处理方式、注意事项和侵权无效及亚马逊维权等。同时熟悉各国的专利制度,负责并已为国内外客户提供过几千小时的涉外专利答疑,能为客户提供完整的申请方案和纾困策略,多次为企业、机构等提供培训和讲座。

2018年赴美国Vivacqua Law事务所参加长达三个月的专利实务培训,主要包括美国专利申请理论、美国专利申请实务、美国专利诉讼旁听课、美国专利商标局专项课程,囊括了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权利要求书撰写、专利答辩策略等内容。尤其是考虑到中国专利进入美国市场的各种“水土不服”,专门学习“中国专利进入美国的适应性修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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