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程序】
第25条 当事人可以在提交证据材料前,向仲裁庭申请该证据材料的特定部分对另一方当事人保密。此种情况下,仲裁庭不得向另一方当事人展示该证据材料的特定部分。
2 仲裁庭收到前款申请时,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判断是否采纳。
3 仲裁庭进行前款判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特定部分的内容、保密的必要性进行说明,还可以取得其同意后,向中心要求选任能够判断必要性的辅助人员。
4 仲裁庭做出第2款判断后,告知双方当事人。
5 仲裁庭判断对申请的证据材料特定部分不应当保密时,申请当事人可以撤回该证据材料。
6 仲裁庭不得向对方当事人展示认定为秘密的证据材料的特定部分。
但是,在仲裁裁决书中有必要引用认定为秘密的证据材料特定部分的内容时,得到申请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可以引用该证据材料的特定部分。
【临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
第26条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命令任何当事人,对纠纷对象采取认为必要的临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
2 采取前款规定的临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时,仲裁庭可以命令任何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实验】
第27条 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实验作为主张的依据。通知里必须写明实验的目的、概要、方法、结果及结论。
2 前款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在自己面前重复实施实验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3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员面前重复实施实验。
【验证】
第28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验证机械、设施、生产流程、模型、胶片、材料、制品或者方法等。
2 前款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协助仲裁庭顺利进行验证。
【笔译・口译】
第29条 仲裁庭可以要求对外语制成的文件附译文。
2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委托第三方笔译或者口译。
【鉴定】
第30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
【利害关系人】
第31条 仲裁庭可以让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仲裁程序。
【申请的变更】
第32条 申请人变更申请时,必须得到被申请人的同意及仲裁庭的承认。
【反请求】
第33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审理结束前,提出与申请案件相关的反请求。
2 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前款的反请求与申请案件合并审理。
3 反请求的申请,适用第14条、第15条第1款、第3款及前条的规定。
【仲裁程序中的审理日审理记录等】
第34条 仲裁庭必须每个审理日制作审理日审理记录,并且仲裁员签字盖章。
2 前款的审理日审理记录中记载审理日的种类、日期及时间、地点、出席人的姓名、程序的概要、询问及证据调查的概要。
3 对相关人员的供述进行录音、录像时,案件结束后,保存录音、录像内容2年。
【和解及和解劝告】
第35条 即使是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和解解决纠纷。
2 仲裁庭得到当事人的书面或者口头承诺后,可以不管仲裁程序的进度,对纠纷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尝试和解。
【结束与重启】
第36条 对案情的仲裁判断成熟时,仲裁庭宣布结束审理。
2 即使是宣布结束审理后,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重启审理。
【仲裁裁定书】
第37条 仲裁庭做出仲裁判断时,必须制作仲裁裁定书,并且仲裁员签名。但是,只要过半数的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签字,并且记载其他仲裁员没有签字的理由即可。仲裁裁定书使用日语制作。
2 前款仲裁裁定书中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但是,关于第四项,当事人协议不需要记载的,不在此限。
一 当事人的姓名及住所
二 有代理人的,其姓名及住所
三 正文
四 裁定理由
五 制作年月日
六 仲裁地
3 前款第三项的正文中记载当事人负担仲裁费用的比例;根据负担比例,一方当事人需要偿还对方当事人钱款时,记载应支付该钱款的命令。
【和解方式解决与和解决定】
第38条 仲裁程序过程中,对于进行仲裁程序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并且双方当事人申请时,仲裁庭可以对该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决定。
2 前款决定具有仲裁裁定的效力。
3 做出第1款决定时,必须依据第37条规定制作决定书,并且标明为仲裁裁定。
4 双方当事人承诺时,仲裁庭、其选任的一人或者二人以上的仲裁庭,对于进行仲裁程序的民事纠纷,可以尝试和解。
5 前款的承诺或者撤回承诺,只要当事人之间没有其它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
【仲裁费用的负担】
第39条 当事人支付给中心的仲裁程序相关费用的负担,当事人之间有协议时,依据该协议;没有协议时,分担。
2 尽管有前款规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情酌情决定当事人的负担。
第4章 案件的撤回及终止
【撤回】
第40条 仲裁程序审理结束前,得到被申请人同意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2 仲裁程序审理结束前,得到申请人同意后,被申请人可以撤回反请求。
【仲裁程序的终止】
第41条 有仲裁判断或者仲裁程序终止决定时,仲裁程序终止。
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仲裁庭必须做出仲裁程序终止决定。
一 申请人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撤回申请时
二 双方当事人达成终止仲裁程序协议时
三 对于进行仲裁程序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时(有第38条第1款和解决定时除外)
3 第33条第1款的反请求仲裁程序,不因为其基础的仲裁申请程序依据前款规定终止而终止。
第5章 手续费及实际支出费用
【申请手续费】
第42条 申请人申请后尽快支付申请手续费10万日元(不含税,以下相同)。
2 中心依据第15条第3款驳回申请时,减去事务处理等费用5万日元后,返还申请人5万日元。
【审理日手续费】
第43条 各仲裁审理日程序结束后,当事人立即支付审理日手续费各10万日元。
【仲裁裁定书制作手续费】
第44条 审理结束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支付仲裁裁定书制作手续费各20万日元。
2 仲裁程序中达成和解时,达成和解后立即支付和解合同书制作、见证手续费各15万日元。
【手续费之外的实际支出费用的预付】
第45条 仲裁程序中,中心因第27条至第30条的情况、远距离电话或者电视会议、仲裁员出差等情况而产生其它实际支出费用时,只要当事人之间没有其它协议,仲裁庭可以决定实际支出费用的概算金额、合适的期限,命令当事人等额负担、向中心预付。
2 仲裁庭依据前款规定命令预付后,没有预付时,只要当事人之间没有其它协议,可以中止或者终止仲裁程序。
【由中心的调解、裁定转为仲裁的情况】
第46条 由中心的调解、裁定程序转为仲裁时,审理日手续费、仲裁裁定书制作手续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的预付,依据本规则。但是,依据调解程序规则第22条第1款制作仲裁裁定书的,依据该规则第26条第1款至第5款。
第6章 案件管理
【案件管理】
第47条 仲裁案件由中心的运营委员会或者支部运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运营委员会”)管理,管理业务由中心的事务局进行。
2 有仲裁申请时,运营委员会立即选任案件管理员负责案件的管理,案件管理员努力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
3 案件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审理日出席。
第7章 仲裁鉴定
【仲裁鉴定】
第48条 本规则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其性质,也适用于仲裁鉴定(以服从其结论为前提的对事实关系的鉴定)。
附则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