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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权视角丨浅谈“音乐版权”

▍导读 ▍

       本文将系统介绍“音乐版权”涉及的基本概念、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音乐作品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具体表现、音乐版权的许可问题、如何保护自己的音乐著作权等相关知识。

▍一、音乐版权的基本概念 ▍

       音乐版权,是著作权法中的音乐作品版权,及其延伸至邻接权范围的统括概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著作权法中的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是以旋律、节奏及和声等进行组合,用乐谱或者与歌词相结合的方式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如交响乐、爵士乐、钢琴曲、小提琴曲、小夜曲、歌曲等。

      音乐作品在登记时,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曲谱登记,还有一种是词曲在一起的歌曲登记。曲谱登记,一般申请人是以书写的方式把曲谱记录下来。

      然后,我们说一下“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又称为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它是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经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而公之于众,该创造性劳动即为受法律保护的邻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规定,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二、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

      以上所说的音乐作品只是著作权法中体现的音乐作品,其受著作权法保护,享有以下共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人身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品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人身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人身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人身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兜底条款)。

▍三、音乐作品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具体表现 ▍

      首先,我们用日常所见来了解一下,一首音乐从无到有,传播到我们耳朵里,需要经过哪些人或者哪些传播媒介:

(1)词曲的作者(著作权法中音乐作品的作者,亦称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2)制作者(唱片公司制作录音制品发行,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
(3)演唱者(唱片公司需要一个演唱者来演绎这首歌曲以用于录制);
(4)录制出来的由人声演唱的歌曲(录音制品),在电视电台播放(广播站)或者在网络平台传播或下载(信息网络传播平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信息:
①词曲形成的音乐作品,词曲作者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音乐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中的17项权利);
②制作者录制而成的录音制品,属于邻接权中的“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③演唱这首歌曲的人,属于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④录音制品在电视电台播放,属于邻接权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四、音乐版权的许可问题 ▍

      下面我们举例来分析一下,音乐版权在传播阶段遇到的许可问题以及如何实现各阶段权利的经济价值:

      假设作者A和B分别对音乐作品《今天》谱了曲、作了词,然后陆续发生以下事件。

(1)唱片公司C看中了这首音乐作品,拟邀请歌手D来演唱这首作品。
唱片公司C要分别得到A和B的许可,与其签订合同,支付其报酬才能使用并录制这首音乐作品,其次,唱片公司C也要与歌手D签订合同,支付酬劳,邀请其演唱录制这首音乐作品。

(2)音乐网站E想在自己的网站提供《今天》这首歌曲的播放以及下载服务。
音乐网站E首先需要取得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C的许可授权,其次,还需要取得作曲人A和作词人B,以及演唱者D的许可授权,并支付酬劳。各权利人之间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代为授权并转付报酬。

(3)唱片公司F想要对《今天》这首音乐作品进行再录制。
在法律中有一条法定许可的规定:音乐作品一旦已经合法地录制过一次录音制品,那么其他主体想对这首音乐作品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再录制,除非作者A和B强调过不允许再录制行为,否则其他主体是可以不经许可进行再录制的,但再录制的录制者需要向A和B 支付报酬。
鉴于该音乐作品此前已经由唱片公司C录制过,所以除非A和B有明确强调过不允许再录制行为,否则,唱片F公司是可以不经许可进行自己独家再录制,并支付A和B报酬。

(4)超市G想要在日常经营中播放《今天》。
假设超市已经购买了唱片公司C的正版光碟,那么超市的播放行为只是机械播放,不是现场演唱,不需要取得原唱者的许可,但是需要原著作权人A和B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那怎样可以找到原作者呢,建议可以先从音乐著作权协会下手,如果原作者是音著协的会员,使用者可以直接向音著协取得许可授权。

▍五、如何保护自己的音乐著作权? ▍

(1)及时进行版权登记,证明原创性及著作权;
(2)保留好自己作品手稿,原始创作资料。在出现版权纠纷时,这些都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关键证据;
(3)谨慎签署版权授权协议。把你想加的条款尽可能加进去,以更全面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要把歌曲授权出去,那一定要记住写在协议里的条款才更有法律保障,口头承诺难以证明且很容易发生纠纷;
(4)充分利用其他保护方式。比如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通过公证处进行著作权公证、通过律师见证等。但作品公证书仅仅能证明“公证时作品的事实状态”,却不能证明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作者、署名、著作权人等。即作品公证书不能代替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成立的专门进行协助词曲作者管理词曲作品的重要机构,词曲作者自愿加入成为该协会会员并将自己词曲版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出租权授权其代为行使,那么音著协可以代为主张会员的以上财产权。

▍作者介绍 ▍

加入嘉权后,主要负责非撰写类商标案件处理,非撰写类商标案件咨询,商标注册网上申报,商标检索,商标监控,著名商标认定等商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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