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权研究院


嘉权视角丨关于日本专利申请加速审查程序的简介

文 / 林则海

■ 序言

从审查时效来说,日本特许厅(以下简称JPO)在世界各国专利局中名列前茅。JPO在常规的审查途径之外,还向申请人提供了多种加速审查途径,以适应不同申请人对专利审查时效的不同需求。这些途径主要包括优先审查(日语:優先審査)、早期审查(日语:早期審査)以及超早期审查(日语:スーパー早期審査)。本文将简要介绍日本专利申请的各种加快审查程序。

在进入正题之前,为了使读者对五大专利局(中日美欧韩)的审查时效有初步印象,在此先从JPO发行的《特许厅行政2019年度报告书》摘取中日美欧韩五大专利局2017年的审查时效数据统计。通过下表可以大致推算出申请人在不申林则海先生请加快审查程序的情况下,在各个国家地区获得专利权所需的时间。

■ 一、早期审查

在各种加快审查程序中,最常见的是早期审查制度。利用早期审查制度,从进入实质审查到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一通)的所需时间,可以缩短为2个月。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在递交申请的同时请求实审,如果申请文件完全符合授权条件,审查员直接发出授权决定,那么从申请到授权只需要2个月。即使申请在审查员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被指出未满足授权要件,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迅速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来争取快速获得授权,这种情况下,从申请到授权也只需要约6个月。

那么,申请人想利用早期审查制度,需要满足什么要件呢?

根据JPO发布的《专利申请早期审查审理便览》,只要满足以下要件之一即可申请。

可以看出,来自中国的申请人如果想在日本尽快获权,可以基于上述第二点要件向JPO请求早期审查。

在此,附上申请早期审查的流程图,供读者参考。

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依据不同行业有不同标准,可参照下表。

 二、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以下简称PPH)是专利审查机构之间开展的审查结果共享的业务合作,CNIPA与JPO于2011年11月1日达成PPH合作协议,中国申请人可以通过PPH向日本申请早日获得专利权。日本在2006年将PPH纳入早期审查程序,换言之,PPH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早期审查程序。进一步讲,PPH具体是指申请人在首次向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括的一项或多项权力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便可以此为基础向后续申请受理局请求加快审查。

通常, PPH可分为以下三种形态:常规型PPH、PCT-PPH和PPH-MOTTAINAI。接下来,本文将依次对各种形态的PPH进行说明。

1. 常规型PPH

常规型PPH是指申请人利用首次申请受理局做出的国内工作结果向后续申请受理局提出的PPH请求。

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在此基于《在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日本特许厅(J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整理如下表格并罗列常规型PPH的申请要件和所需文件。

2. PCT-PPH

PCT-PPH是指申请人利用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向有关专利局提出的PPH请求。

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在此基于《在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日本特许厅(J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整理如下表格并罗列PCT-PPH的申请要件和所需文件。

  3. PPH-MOTTAINAI

PPH-MOTTAINAI,是在常规型PPH的基础上扩展了PPH受理条件,增加了首次申请源于其他局或后续申请受理局率先做出审查结果等情形。

MOTTAINAI是日语单词「もったいない」发音的罗马字表音,意指“浪费”,此处引申为“不用白不用”,通过以下二例,读者可以对其有所了解。

 

 

在A专利局、B专利局和C专利局三局之间都有缔约PPH协议的前提下,案例1申请人基于向A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主张优先权向B专利局提交申请,而B专利局先于A专利局下发授权决定,此时,申请人可基于B专利局下发的授权决定向A专利局请求PPH,加快A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的审查速度。而案例二申请人基于向C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主张优先权向A专利局和B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在A专利局下发授权决定之后,如果B专利局尚未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则可以基于A专利局下发的授权决定向B专利局请求PPH,加快B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的审查速度。

从上述两种情形可以看出,案例1中B专利局都先于A专利局下发授权决定、案例2中A专利局先于B专利局下发授权决定,这种情况下对于向多国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来说,既然其中某专利局已下发授权决定,如果申请人不利用这个最先下发, 的授权决定去加快其他专利局针对该申请的审查速度,即是上述的“不用白不用”。

■ 三、超级早期审查

超级早期审查,从字面上大致也可以推导出其是在前述早期审查基础上的升级版本,申请要件比早期审查更为严格。超级早期审查的申请必须在进入超级早期审查程序之前已请求实质审查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1. 申请“与实施有关”且“与外国有关”,或者申请人属于初创企业且该申请“与实施有关”。“与实施相关”这一要件的具体要求,与上述早期审查的规定相同。

2. 申请超级早期审查之日之前的4周所完成的手续皆是通过网络办理的申请。例如,2020年4月27日申请超级早期审查的案件,则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27日期间,所有涉及该申请的程序必须通过网络办理。

在此,附上申请超级早期审查的流程图,供读者参考。

超级早期审查的申请程序大致和早期审查的申请程序相同,唯一不同之处在于,需要在“情况说明书”中注明该申请请求进行超级早期审查。超级早期审查可以进一步加速审查进程,大约平均在一个月左右就会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四、优先审查

优先审查是日本特许法第48条第6款的规定,特许公开后,申请案公告前已被非特许申请人实施的属于申请特许之发明,特许厅长官认为有必要时,责成审查官先于其他专利申请优先对其进行审查。

关于上述“有必要的情况”该如何理解,可以从保护申请人权利和避免申请人滥用权利来理解。例如,如果该专利申请的授权几率较高,那么第三方在该专利申请未授权之前实施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会对专利申请人造成潜在的损失,申请人的利益在较长时间内处于不受保护的空白期。而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专利申请的授权几率不高,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缺陷,申请人如果在专利公开后即向竞争对手发送警告函,这种行为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这种情况下JPO厅长对该申请进行优先审查,尽早确定该专利是否可以授权,是对申请人滥用权利的一种制衡。

关于优先审查,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1. 如果该专利申请满足上述的条件,审查员可以进行优先审查,最快四个月内就会有最终的审查决定。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特许厅厅长对是否进行优先审查有自由裁量权,如果申请人对特许厅厅长做出的不进行优先审查的决定不服,也无法申诉。

2. 早期审查的申请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但优先审查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据第三方的申请而进行。

3. 对于加速审查和优先审查,任何事件都不会触发加速程序的提前终止,但需要申请人的配合。不同的是,对于超级加速审查,请求延长回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将触发加速程序的提前终止。

 小结

相信通过上述说明,读者对日本专利审查中的各种加速审查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简言之,优先审查是以特许法法条为依据的制度,而其他的加速审查是提高审查时效的方法。早期审查是最常见的加速审查,而三种PPH可以理解为早期审查的特定形态,超级早期审查则是早期审查的升级版本。申请人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利用日本的加速审查,使各类专利申请符合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Ⅰ P11, 1-1-24图, 日本国特许厅.特許行政年次報告書2019年版[EB/OL].https://www.jpo.go.jp/resources/report/nenji/

2019/document/index/honpenall.pdf, 2019年7月. 本文作者参照该图制作而成.

Ⅱ 日本国特许厅.特許出願の早期審査・早期審理ガイドライン[EB/OL].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

patent/document/index/guideline.pdf, 20207.

 Ⅲ 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要件,本文有补充说明。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下向日本特许厅(J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

[EB/OL].http://www.cnipa.gov.cn/docs/2019-12/20191231083906184177.pdf, 2019年12月.

 Ⅴ同注iv.

Ⅵ 日本国特许厅调整课.PPHMOTTAINAIについて[EB/OL].https://www.jpo.go.jp/system/patent/shinsa/

soki/pph/pph_mottainai.html, 2012年6月20日. 本文作者基于该网页提供图例制作而成.

Ⅶ 同注vi.

Ⅷ 关于初创企业的申请是指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属于以下(i)至(iii)的任何一项的申请。

(i)自开业以来经营年限未超过10年的独资经营者(ii)从业人员人数为20人以下(对于以商业或服务性企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为5人以下),成立不到10年且不受其他大型企业(资本金或投资额超过3亿日元的法人)控制的法人(iii)资本金或总投资额为3亿日元以下且成立不到10年,以及不收其他大型公司(资本金或投资额为3亿日元以下的公司除外)控制的法人。

具体来说,不受其他大型公司控制指的是与以下a和b两个要件相对应, a. 申请人以外的单个大型公司(资本金或出资额为超过3亿日元的法人)的股份总数或出资额或投资总额的1/2以下;b. 申请人以外的多个大公司(资本金或出资额为超过3亿日元的法人)所占股份总数或投资总额不超过2/3。

Ⅸ 日本国特許法

[EB/OL]https://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334AC0000000121

  作者介绍

林则海  国际部日本担当

林则海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外国语学院,先后获得日语文学学士和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学位。
2016年加入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国际部,主要负责与日本相关的工作。在对日本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以专利和商标为主,为中企赴日、日企赴华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
林则海先生今后将继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力求成为客户可信赖的伙伴,助力各产业发展。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登林则海先生的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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